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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航認證航空障礙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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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用機場設備管理規(guī)定》 章總則 第四條:經中國民用航空局(以下簡稱民航局)認定的機場設備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機場設備,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。
民航局收到申請后對檢驗機構進行評估,符合條件的,予以認定,并以通告的形式公布;不符合條件的,書面通知申請人,并說明理由。
該產品為高光白色閃光障礙燈,主要用于標示建筑物外輪廓,對航空飛行實現(xiàn)障礙警示作用。當標示建筑物高度150米時,可單使用或與其它光強航空障礙燈配合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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